章程修改日期 | 文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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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3/11 | 八三南市教社字第35628號 |
84/12 | 八四南市教社字第42222號 |
86/1 | 八六南市教社字第02535號 |
87/1 | 八七南市教社字第09070號 |
88/3 | 八八南市教社字第11600號 |
89/2 | 八九南市教社字第205320號 |
103/4 | 南市教社字第1030306490號 |
109/2 | 南市教社字第1090193314號 |
第 一 條 |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成大建築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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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 |
本會以培育建築人材,協助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之教學與研究,並支援該系畢業生聯誼會之相關活動為宗旨,依有關法規辦理下列業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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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 | 本會設立基金共壹仟壹佰捌拾萬元整,由社會熱心人士及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之系友捐助。 |
第 四 條 |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大學路一號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。 |
第 五 條 |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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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 |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五人組成。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系主任為當然常務董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第 七 條 |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,與董事長及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系主任共五人組成常務董事會。董事會停開期間,由常務董事會行使董事會職權。 |
第 八 條 |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,連選得連任,連任者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之五分之四。董事長得連任一屆。董事長卸任後即聘為榮譽董事長,邀請出席董事會議但不具投票權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 |
第 九 條 |
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出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(出席)董事會時,由董事會推舉一位常務董事代理其職務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 十 條 |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,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;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,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,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 |
第十一條 |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十二條 |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限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 |
第十三條 |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|
第十四條 |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。 |
第十五條 |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十六條 |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 |